2020年我國提出了“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高速推進,預期未來高比例電力電子設備會持續接入電網,給電網的電能質量帶來的“污染”愈加嚴重,成為電力系統未來面臨的新問題。對此,應提前謀劃, 加強管控,研究諧波畸變等關鍵因素對系統的影響及治理措施等,以減小對電能質量及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沖擊。
電能質量標準及選型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2008)要求,電子信息系統機房THDI不得高于15%,電壓失真不得高于5%。
《2009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中2.5.9條款中規定,省級及以上政府機關、銀行總行及同等金融機構的辦公大樓、三級甲等醫院醫技樓、大型計算機中心等建筑物,以及有大容量調光等諧波源設備的公共建筑,宜在易產生諧波和對諧波敏感的醫療設備、計算機網絡設備附近或其專用干線末端(或首端)設置濾波或隔離諧波的裝置。
《通信電源設備安裝工程設計規范》(YD/T 5040-2005)4.1中規定,當交流供電系統內總諧波電流含量(THD)大于10%應配置濾波器。
《通信用不間斷電源----UPS(YD/T1095---2000)》行業標準規定輸入電流諧波分為三類:1類<5%,2類<15%,3類<25% ,
《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GB17625.1-1998,等效采用IEC6100-3-2:1995,但在技術內容上與該國際標準完全一致。GB17625.1規定了準備接入公用低壓配電系統中的電氣、電子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可能產生的諧波的限值。 更多資料請聯系安科瑞陳芳芳136/11 96/55 14
1995 年國家通過了《電力法》,并于 199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峨娏Ψā芬幎ǎ骸坝脩粲秒姴坏梦:╇�、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第三十二條),在電能質量治理上必須遵循《電力法》規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新投產的項目,必須根據用戶用電負荷性質給電能污染造成的程度,加裝消除電能污染的設備。
1998 年,電力工業部頒發了《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規定》(電綜( 1998 ) 211 號文),該文規定了國家電力公司是負責全國電網電能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各級電力調動部門為中心,逐步加強對電能質量指標的全面運行監測。
2001 年,國家電力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提高用戶電壓質量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供電部門應對配電區的電壓質量進行 24 小時輪測,發現電能污染超過“標準”的用戶應采取措施,加裝抑制諧波及功率因數補償設備,必要時依據《電力法》規定:“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第三十二條),運用法律手段治理電能污染。













